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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7:08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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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依据《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呼伦贝尔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呼环字〔2024206号),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进行了更新,现就落实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通知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我市2024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共纳入30个单位(附件1),各分局要对照名录,逐一将重点监管单位需履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书面通知到辖区内各重点监管单位,具体包括以下7项:

(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1号)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场所、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2024年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当年完成首次排查。首次排查完成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二)开展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结果编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于当年完成监测,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三)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前一年度排放情况(附件2)。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3),报所在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所在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义务。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以下法定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做好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提前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六)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监管单位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旗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提交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七)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现状调查。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全力推进年度重点任务完成

(一)持续开展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以各旗市区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且纳入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重点监管单位为任务基数,已关停、退出的不计入任务基数。2024年计划开展5家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附件4)。各分局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时完成隐患排查“回头看”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回头看”质量抽查。

(二)开展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提升工作。各分局组织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依据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记录表(附件5),从隐患排查报告完整性、整改资料完整性、重点场所设施识别全面性、排查全面性、排查结果准确性、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等9个方面,开展全面自查,切实提升隐患排查工作质量和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成效。2022年、2023年已完成隐患排查“回头看”盟市质量抽查的重点监管单位视为完成一轮隐患排查质量提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记录表组织开展抽查。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各旗市区分局要深入重点监管单位进行现场帮扶,宣传贯彻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要于43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辖区内所有重点监管单位;要督促涉及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监管单位,于6月底前完成备案;要督促30家重点监管单位于6月底前提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提升自查报告;要指导今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好隐患排查,于9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及整改,提交隐患排查报告;要指导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好隐患排查整改“回头看”,于9月底前提交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报告。要加强沟通联系,动态跟踪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各项法定义务落实情况,确保无滞后、无遗漏。

四、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各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监督监测、隐患排查报告技术审查等方式开展。同时,对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监督监测等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分局应当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修复。各分局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将重点监管单位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联 系 人:土壤生态环境科  李 赫  额尔敦哈斯

联系电话:0470-8295783


附件:1.呼伦贝尔市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报告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备案表

4.呼伦贝尔市2024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计划表

5.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记录表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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