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创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措施,着力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水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李 赫 0470-8295783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张 浩 0470-3101019
附件:呼伦贝尔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污染地块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活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内环发〔2024〕62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各环节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建立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机制,实行联动监督管理,实现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的目标要求,确保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二、联动监管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的确定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为准。“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二)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含已移出名录单位)地块。
(三)涉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关停、搬迁企业地块。
(四)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且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
(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地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二)情形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地块信息推送给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法依规督促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三)、(四)、(五)、(六)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法依规督促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住两公”地块,除已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外,原则上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土壤环境准入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使用分配账号登录“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等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市自然资源局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等有关信息。涉及所有“一住两公”项目供地的,由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选址后及时将地块信息推送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联动要及时、准确、完备,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在收储、收回、收购等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不得供应土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联动监管范围涉及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土地转让等用地手续。
(四)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状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涉及详细规划土地用途改为“一住两公”的,在详规调整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五)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将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的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六)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旗市区自然资源局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上报上半年及当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别上报上半年及当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基础信息台账。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一)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有关规定,综合研判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生产、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隐患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建立并动态更新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录。
(二)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旗市区排查的疑似污染地块按照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壤污染责任人提交的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
(四)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旗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详细调查。
(五)年度自行监测和定期风险隐患排查结果正常的在产地块可暂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重大隐患的在产地块必须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六)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账户,使用为其分配的账号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或详细)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七)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要求对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污染责任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或详细)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视情况要求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参加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五、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一)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二)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使用为其分配的账号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
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一)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评审结果建立并动态更新)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对辖区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以及风险管控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停产整治、污染物隔离阻断、防治地下水污染等风险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三)风险管控活动结束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并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四)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
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活动监督管理要求
(一)对应当实施治理修复的地块,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对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或者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涉及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并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修复活动结束后,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并及时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八、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加强协作,推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落地见效,进一步明确本级部门内部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建设用地信息以及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信息,研究联动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重要环节的系统信息上传和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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