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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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呼伦贝尔市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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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证书 |
证件号 |
91150724MACJT0JW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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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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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呼伦贝尔市佑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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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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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
呼环罚﹝2025﹞1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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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1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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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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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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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元(¥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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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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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该公司2024年6月27日10:07对蒙E815H8车辆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厘米,并用警示围栏遮挡后方监控摄像。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属于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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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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