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汀县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废水跑冒滴漏明显,废水渗透到地下,再进入厂外小溪、对厂外小溪的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已经超标。经查,该公司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对生产设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设备管道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的废水常年渗入区域土壤,进而导致河道水质超标。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以闽龙汀环立审字〔2023〕10号进行立案调查。处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做好环境应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预防重特大环境事故发生,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该案中涉案企业虽然没有废水超标直排的违法行为,但是未按要求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厂区废水跑冒滴漏情况,进而引发所在流域断面水质超标的严重问题。该公司的行为,不仅被处以罚款,还被要求停产整改。
【扩展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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