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了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该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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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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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名称 |
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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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编码 |
AF-150702-0003-SH-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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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类型 |
£新设 R改设 £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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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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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名称: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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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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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702MA0QXARG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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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张占锋 联系电话:133****8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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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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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150702MA0QXARG08001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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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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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体名称:伊敏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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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流域:松花江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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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119.744493° 纬度:49.253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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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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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共用 |
£是 R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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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1.4m,S=1.539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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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截面:L×B= m× m,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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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状截面:S=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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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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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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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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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50 |
3157.2 |
15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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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5(8) |
23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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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 |
15 |
47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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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 |
0.5 |
15.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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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河排污口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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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应以R标识牌/R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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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呼伦贝尔北水水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时应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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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1、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相关要求,建立档案、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 2、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备查。 3、定期巡查维护排污口管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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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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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或排污能力提高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按相关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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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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