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环境管理 > 信息公开 > 业务公示 > 固(危)废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就近处置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8 09:59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字体大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为降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按照“就近利用处置原则”,鼓励危险废物在自治区境内就近利用、处置,对于不能在自治区辖区内利用处置的,在申请跨省转出时提交理由说明,理由说明加盖公章后通过系统上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信息可在附件中下载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名单.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