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渠道 在线留言 编 号 202006100005
提 交 人 伊敏一棵草 提交时间 2020-06-10 19: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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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在牙克石市河边走过一些地方,看到有许多垃圾缺乏管理!政府应该落实治理责任,完善日常监管。
回复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吴显杰同志您好,根据您所述事项现答复如下: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对牙克石市海拉尔河堤岸垃圾缺乏管理的信访问题高度重视。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据《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法定职权范围外,建议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此问题。
法律依据: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除有特别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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