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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呼伦贝尔森隆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案

发布时间:2021-08-13 00:00 来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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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30日,呼伦贝尔市环保热线“12369”接到信访人举报,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购废铅蓄电池。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联合公安食药环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查:2020年6月30日,呼伦贝尔森隆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将“以旧换新”方式回收的废铅蓄电池销售给无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车某,一共销售了约有5-6吨,销售额4万多元。该商店“以旧换新”方式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暂存于普通库房内,暂存设施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中暂存设施规定条件。

    二、查处情况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呼伦贝尔森隆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将废铅酸蓄电池出售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进行收集。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属初犯、未造成环境污染、积极配合调查、存在被欺瞒情况、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比较轻微,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该案是中的环境违法问题是通过群众举报得已发现的,对于此类持续时间短、手段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依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现实,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和守法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对发现的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积极举报,形成生态环境问题全民监管的态势。

    四、案件处理难点

    废电池收集人车某给该单位提供了其与一家有资质处置废电池单位的委托收集处置合同,经执法人员对该合同核查发现,合同中的委托方为车某,受委托方为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并不是车某受处置单位委托进行的废电池收集行为,车某本身并无收集运输废电瓶的资质,金风帆蓄电池商店将废电池出售给车某已构成违法。该案中委托合同的委托方成为了违法行为认定的关键点和易错点,在我环境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需特别注意、认真核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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