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案。
【案情简介】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对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生产规模为120万吨/年,2018年生产规模已提高至180万吨/年,实际产量已达179.85万吨。经调查,该公司180万吨/年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未经审批便擅自开工建设,且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便擅自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年产120万吨煤炭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针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年产量由120万吨/年提高至179.85万吨/年,超出通过环评审批的生产规模30%以上)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508.46万元的4%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20.3384万元。针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25万元。针对该公司年产180万吨煤炭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处罚款5万元。
【整改情况】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约谈企业、责令改正及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督促该企业及时整改,至2020年底该企业实际生产规模恢复120万吨/年,已通过控制产量的方式完成整改。
【案件启示】
1、要提高执法检查的深入性。类似本案中煤炭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实际年产量超出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生产规模的问题在日常检查时不易发现,在没有对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进行有针对性的核查时容易形成检查“盲点”。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能仅仅关注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还需深入了解核实企业生产台账,从而及时掌握企业生产规模等情况变化。
2、要提高法律应用的严格性。在对违法企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注意应同时对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不要造成行政处罚“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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