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通过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调度,结果显示我市存在14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将于7月30日前陆续到期(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工作公告如下:
一 、申请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材料要求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
四、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附件: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清单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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