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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排污许可证号:11152128011619212T001V)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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