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湖保护区管理局:
呼伦贝尔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谭慧敏代表提出的第56122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2026年2月3日,第83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将自然保护区的管控分区由原来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明确了分区管控的差异化措施,并首次在法规层面写入“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立法宗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建议提出的各项诉求,对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就所涉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呼伦湖流域自然保护区域范围的建议
我市自2020年起就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2025年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已报上级部门审批。呼伦湖自然保护区为有效解决原住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管理矛盾突出的问题,已将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所在地、贝尔苏木所在地等建制乡镇,以及东庙嘎查、希日塔拉嘎查等牧民聚集地纳入整合优化范围,待国家正式批复整合优化成果后,将调出自然保护区。
二、关于沿湖度假、生态旅游的建议
新《条例》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其中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新《条例》第三十四条同时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可以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据此,呼伦湖周边谋划的生态旅游项目要在相关规划中明确和细化,并严格控制在一般控制区内,不得涉及核心保护区,不得开设与呼伦湖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项目。
三、关于克鲁伦河水生态保护与呼伦湖冬钓品牌打造的建议
关于克鲁伦河水生态保护,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的,应当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克鲁伦河水生态保护建议按照新《条例》要求,科学编制修复方案,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关于呼伦湖冬钓品牌打造,需要依法审慎对待。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休闲垂钓活动不属于核心保护区允许的人为活动范畴。呼伦湖冬钓活动不得涉及核心保护区,在一般控制区开展,可依法推进。同时,在开展前要充分进行生态影响评估,制定科学的管理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保护区生态环境不受影响和破坏。
四、关于推进呼伦湖核心区“围封护湖+水井惠民”的建议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设置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国家正式批复后,相关部门将依据整合优化成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等活动。是否有必要开展围封护湖,需征求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意见,综合考虑对核心保护区整体生态系统的影响。
关于“水井惠民”的建设,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核心保护区内允许的人为活动包括“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深水井,属于保障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的民生设施,理论上属于允许范畴。但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一是水井建设位置需经科学论证,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水井建设需按照新《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
呼伦湖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均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前,除需考虑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外,还需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符合性。我局将在环评审批工作方面持续强化环评服务,依法依规进行环评审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专人负责制,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全流程提供环评技术服务支持,切实提升环评审批工作效率,严格落实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助力建设项目高质高效落地实施。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签发人:孙守杰
承办人:田馨竹
电 话:810873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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